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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陈德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2)阿法民执字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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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中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哈里满,会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德有,男,汉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德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德有死亡,又无遗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萨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