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孜肯,会长。被执行人李培忠,男,汉族。
按照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阿经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培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7570.41元,本案诉讼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284元,以上共计8854.41元自2002年2月起从被执行人李培忠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取6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
审判长:罗正选审判员:贾尔恒审判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