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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3

张荣旺与耿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阿民保字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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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荣旺,男。被执行人耿建新,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荣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耿建新修停放在阿克塞县运输公司西侧的(EJ120型)雅马哈发电机一台及江苏新世纪(XSJ125型)摩托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