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胜,男。被申请人党柏英,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党柏英停放在阿克塞县三号山的120型装载机一台及160型铲车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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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国胜,男。被申请人党柏英,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党柏英停放在阿克塞县三号山的120型装载机一台及160型铲车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