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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韩国胜与党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阿民执字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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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国胜,男。被申请人党柏英,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党柏英停放在阿克塞县三号山的120型装载机一台及160型铲车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