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毅,行长。被告王占成,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与被告王占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已予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其他诉讼费920元,合计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冯多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