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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3

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与王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阿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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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毅,行长。被告王占成,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与被告王占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已予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其他诉讼费920元,合计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冯多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