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1996

鄢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80刑初3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1996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鄢良,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1996年3月11日,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徐林,起诉书文号,川简检诉刑诉〔2017〕344号,指控事实,1、2015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鄢良伙同徐某、郑某(均已判)来到简阳市贾家镇,从村民杨某家中盗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镯一个。2、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鄢良伙同徐某、郑某来到简阳市老君井乡,从村民肖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盗得英特尔牌台式电脑一台,从戢某某租用肖某某家一楼开设的茶馆内盗得现金700元及香烟。3、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鄢良伙同徐某、郑某来到简阳市贾家镇,从村民孙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00元、陶瓷碗一个,从村民陈某某家中盗得现金60元。后三人来到贾家镇,从村民陈某1家中盗得社保卡一张。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鄢良到简阳市公安局贾家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辩护人,无,辩解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鄢良,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