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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与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2021)苏0205破申2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1-03-17
地区
锡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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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273610XT,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530号。负责人:过丹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0806077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该公司员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以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联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联银公司。联银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异议称,其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建设银行东诚支行与其的案件在和解过程中,且已经达成了初步和解框架。2021年3月11日,建设银行城东支行向本院邮寄情况说明,表明因双方的破产和解方案未能达成,其对联银公司的债权也未能受偿,故要求法院继续对联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查明,联银公司系在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申请人建设银行城东支行因被申请人联银公司结欠其款项,且联银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遂以联银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联银公司破产。另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桂芳、联银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为联银公司的案件11件、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为联银公司的案件3件。仅上述15件执行案件,涉及执行标的合计98845272元。另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联银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6件,联银公司均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对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蔡永芳审判员:林双审判员:顾瑜

书记员: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