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八堡村三桥连接线路。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决定将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9日,本院对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系于2012年8月1日在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毕忠东。主要经营范围:建材、五金、混凝土添加剂销售等。截止目前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数件,部分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之一。
本院认为:申请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在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其有权向本院申请对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泗阳,登记机关是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邢军审判员:张梁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王前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