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3月5日,宿迁市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宿迁市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宿迁市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邢军审判员:张梁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王前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