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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陈昌国与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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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1年文书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昌国,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546号传化公路物流港信息交易功能区二层A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97043E。法定代表人:王维礼,总经理。

陈昌国以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渝05破申210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陈昌国对平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陈昌国不服该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渝破终2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渝05破申21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裁定受理陈昌国对平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平川公司于2004年8月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546号传化公路物流港信息交易功能区二层A208,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仓储;货物联运;货运代理;销售汽车;加工机械;车厢制造;场地租赁;人力搬运、装卸服务。陈昌国与平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8日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20〕第415号仲裁调解,平川公司支付陈昌国工资46928元。平川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陈昌国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22日,陈昌国与平川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共同商定至晚于3个月内结清债务。2020年5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6执233号结案通知书,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通知双方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陈昌国与平川公司达成的和解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平川公司未向陈昌国清偿债务,因此,应当认定平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陈昌国有权申请平川公司破产清算。平川公司对陈昌国负有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清偿,应当认定平川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平川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应当受理陈昌国对其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陈昌国对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陈宇法官助理:柴世斌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