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830020。法定代表人:陈涪,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祥瑞运输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日组织听证,涪陵祥瑞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涪及委托代理人汪邦荣等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汪邦荣,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1991年3月26日,涪陵祥瑞运输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销售: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船舶零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木材),五金,水暖器材,电工器材,家用电器,百货,针纺织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润滑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二类汽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涪陵祥瑞运输公司举示的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信会师渝报字【2020】第20320号)载明该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1882012.02元,负债总额29414022.9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7532010.93。涪陵祥瑞运输公司自2019年4月开始停业。
本院认为,涪陵祥瑞运输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涪陵区,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涪陵祥瑞运输公司举示的资产负债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前述法律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综上,涪陵祥瑞运输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唤忠审判员:谭学兰审判员:上官俊峰法官助理:王慧杰
书记员:方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