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世勇,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13646W。法定代表人:何雪松。申请人魏世勇以被申请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经通知,被申请人西南建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1年6月3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碚法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前支付申请人人工工资67.25万元、诉讼费5262元。因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魏世勇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债权分配方案,载明魏世勇受偿360207元。后因西南建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碚法民执字第01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渝0112执恢4234号告知书,书面告知魏世勇等39家债权人,法院查封的吴泽武名下实际归西南建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B幢5-1号房屋,移送评估拍卖,但流标,该案申请执行人田世斌向法院申请补足差额部分后以物抵债。目前,西南建工差欠魏世勇312293元的人工工资仍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南建工仍不能清偿对魏世勇的到期债务。魏世勇申请西南建工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魏世勇对被申请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爽审判员:陈雪梅审判员:何玉法官助理:刘勇
书记员:杨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