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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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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栋23层。负责人:叶文俊,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帝豪名都五楼G-B-1,注册号500901000032315。法定代表人:刘臣。2019年8月16日,经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执行人为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委托代理人:侯凤,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货运代理、机械装卸、信息配载,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及食品)等。根据(2018)渝0107民初497号民事判决,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83333元。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未能清偿,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对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83333元,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应当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对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执行中,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此次执行。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因此可以认定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对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陈雪梅法官助理:陶蕾

书记员:谢淑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