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明忠,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法定代表人:代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明忠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高明忠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陈唤忠审判员:谭学兰审判员:上官俊峰法官助理:王慧杰
书记员:方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