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辽宁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4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辽宁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4巷3号(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600546509。法定代表人:李宏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萍,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正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827F。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峰,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辽宁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辽宁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唤忠审判员:陈雪梅审判员:何玉法官助理:陶蕾

书记员:谢淑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