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岑代兰,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深圳市龙华区。被申请人:深圳市艾桦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岱晖。经申请人同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91执288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委托代理人:林杨,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岑代兰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艾桦教育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审判员:赵钟审判员:黄新
书记员:李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