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君保,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联****宏毅大厦401。法定代表人:罗庭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君保对被申请人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