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会,该公司员工。被告:三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锐,该县县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宏刚审判员:周昌柱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魏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