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海军,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夏桂芹,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李颖,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史玉会,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科新,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8号。法定代表人陶承海,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龙震,该县林业草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吴海军、夏桂芹、李颖撤回起诉。
审判长:徐铁军审判员:宁伯审判员:曹丹
书记员:段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