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刚,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59号。法定代表人董巍,市长。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颖红审判员:彭华审判员:梁小平
书记员:易由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