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北南,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潘江南,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潘北南,系潘江南的哥哥。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元连,区长。委托代理人蔡东,男,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系石峰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潘北南、潘江南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北南、潘江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北南、潘江南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北南、潘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彭德华审判员:梁小平代理审判员:苏新柱
书记员:吴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