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继然,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江小忠,县长。被告茶陵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喜春,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继然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林业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谭继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继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继然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晓斌审判员:梁小平人民陪审员:李国兴
书记员:匡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