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勇,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法定代表人:马富根,该公司总经理。
经申请人吕勇申请,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鄂0303执1520号之一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申请执行人吕勇等与被执行人辛杰、十堰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吕勇因与被执行人辛杰、十堰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辛杰、十堰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吕勇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9)鄂0303执15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的审查资料有:1.(2019)鄂0303执1520号之一决定书2.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说明4.企业信息查询单5.资产情况说明(含关联公司)6.涉诉案件清单。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富根。公司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为辛杰500万元(占比50%)、曾小丽500万元(占比50%)。经营范围为铸造树脂、覆膜砂;水质切削液、防锈液、防冻液、铸铁的生产、销售等。对外投资控股企业四家,分别为房县铭泓矿业有限公司(投资比例100%)、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比例98.3607%)、十堰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1%)、十堰市郧县铸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比例51.0003%)。经执行程序查明,截止2020年6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40件,诉讼标的24938324.6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38件,执行标的15279168元,但是该公司除上述股权(已被质押)外,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其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40件,诉讼标的24938324.6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8件,执行标的15279168元,但是该公司除对外投资股权(已被质押)外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形表明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人吕勇申请,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决定将该系列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4条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受理申请人吕勇对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由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办理,为便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理破产案件部门协调处理,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管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鄂民他153号批复,同意将本案移交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吕勇对被申请人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交由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向斌审判员:熊品审判员:殷涛法官助理:贾伟
书记员:程正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