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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李从海、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破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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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李从海,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申请人: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林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月2日,申请人李从海以被申请人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执行款1600余万元无力清偿,已长期停业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月14日,申请人李从海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书。

准许申请人李从海撤回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向斌审判员:熊品审判员:汪冬冬法官助理:贾伟

书记员:程正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