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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松树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1破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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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委托代理人:陈纯祥。被申请人:青田县松树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11215658945230,登记住所地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6号。法定代表人:金英群。2020年8月11日,申请人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青田县松树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联系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金英群,并将通知书寄送至其指定地址,金英群于2020年9月1日收取了通知书,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青田县松树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万元,机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是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金英群,合作社成员包括金英群、陈素敏、金海军、金海康、金海燕。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家禽、家畜、淡水鱼、种植的茶油、茶叶、水果、蔬菜,为成员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的信息咨询服务。被申请人已经停产歇业,无经营场所,且已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受理申请人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青田县松树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觉晓审判员:杨忠俊审判员:刘瑾璐

代书记员:季培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