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29日,金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格蕾美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格蕾美车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本院查明,金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格蕾美车业有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分五个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职工债权组债权人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款债权组债权人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债权人94.12%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3.47%;出资人组的出资人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100%。
一、批准金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格蕾美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金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格蕾美车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慧君审判员:应岚审判员:刘敬礼
代书记员:叶俊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