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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破申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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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委托代理人:高雁,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28号时代商务中心1幢301号。法定代表人:方基勇。2020年9月21日,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7)浙0702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同年9月22日通知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查明: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谢学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经营范围:商业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项目投资;工程管理服务;房屋买卖中介、代理服务等。2017年4月,申请人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学军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审理,本院以(2017)浙0702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2497548.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86697.22元(违约金已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此后仍按日万分之五按实际所欠房屋租金数额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733元,由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因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受理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对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应岚审判员:刘敬礼审判员:朱伟良

代书记员:叶俊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