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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洪明宝、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破申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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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洪明宝,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银泰广场****。法定代表人:马雪位。2020年11月6日,洪明宝以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9)浙0702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同年11月9日通知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查明: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马雪位、苏志斌、古小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计算机网络工程、通讯安装工程、弱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空调设备、机电设备、家具、家用电器、暖通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2019年10月,申请人洪明宝与被申请人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本院以(2019)浙0702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判令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洪明宝货款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7018元。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因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受理洪明宝对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应岚审判员:刘敬礼审判员:朱伟良

代书记员:叶俊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