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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破申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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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童建坤。被申请人: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

州市柯城区金仓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庆,经理。2020年10月13日,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清算组以巨鑫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巨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巨鑫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成立,并于2013年7月15日被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仓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庆,股东为沈国庆、张国祥,注册资本1500万元。2019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巨鑫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6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童建坤、徐方忠、郑文、王科强与巨鑫公司股东沈国庆五人组成清算组。后清算组委托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巨鑫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截至2019年10月21日,巨鑫公司资产总额11076314.90元,负债总额13453122.35元,净资产-2376807.45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巨鑫公司系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本院对巨鑫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巨鑫公司清算组在对该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其已严重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主体适格。巨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对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巨鑫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琳琳审判员:舒红胜审判员:鲁晓波

书记员:毛树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