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黄六香,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司法救助申请人黄六香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黄六香与宁波君阳熙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浙0203民初110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宁波君阳熙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六香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9月6日工资8607.40元;二、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所有纠纷全部解决,此外双方一概无涉。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宁波君阳熙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黄六香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203执400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君阳熙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100元,余款4507.40元尚未履行。申请人黄六香收入微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经济困难证明、当事人承诺书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黄六香目前退休收入微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且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黄六香司法救助金共计2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