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方荣桂,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救助申请人方荣桂以其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后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方荣桂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因故意伤害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沈兰珍经济损失34519.85元。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亦有受伤,其损失未得到赔偿。现申请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无生活来源。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45000元。
经审查查明,方荣桂家的杨梅树和沈兰珍家的杨梅树相邻,均位于本县后山。2014年6月18日早上,方荣桂因沈兰珍指责其家人偷摘杨梅而与沈兰珍发生争吵并打架,致使沈兰珍右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沈兰珍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5)台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方荣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方荣桂在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兰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519.85元。该判决生效后,方荣桂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方荣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2018年11月19日,本院做出(2018)浙1024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方荣桂的申诉。因同案中其自身受伤问题未予解决,方荣桂多次进行信访。经本院调解,申请人方荣桂同意在本院司法救助后自愿息访息诉。另查明,方荣桂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上述事实,有(2015)台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2018)浙1024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信访材料、仙居县埠头镇西亚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承诺书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方荣桂作为信访人,其信访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又难以通过申诉等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现申请人方荣桂无固定生活来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且承诺息访息诉,符合救助条件,可给予申请人救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方荣桂45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