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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许宇轩与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26破申28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12-30
地区
涟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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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宇轩,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渠北西路北侧24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许宇轩同意,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将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2月4日,本院对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确定由审判员薛玉春独任审理进行审查。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在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渠北西路北侧24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为郑成,股东为郑成。该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郑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休闲保健服务(不含医疗、诊疗性质)、健身信息咨询服务;健身器材及配件、文化用品、服装销售;企业形式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4月30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26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许宇轩1000元。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约为1000元。经执行部门对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许宇轩作为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许宇轩申请对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许宇轩对涟水县亮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薛玉春法官助理:苗柱

书记员:何梓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