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路5号。法定代表人:郑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祝成、马龙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灰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将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确定由审判员薛玉春独任审理进行审查。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在淮安市涟水县灰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为刘龚,股东为刘龚。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17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9月26日,经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99000元范围内对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苏H牵引车和苏H半挂车的抵押车辆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优先受偿。上述车辆经强制执行至今未能实际控制。经执行部门对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公司投资人下落不明。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有2件未结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经淮安市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涟水县敏旭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薛玉春法官助理:苗柱
书记员:何梓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