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港路锦江花园**楼**。法定代表人:陈双。被申请人: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兴村法定代表人:王胜。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6月8日,本院对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超23560000元,至今未获清偿,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在泰州市高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适格,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明缺乏清偿能力。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树平审判员:刘安丰审判员:张志伟法官助理:卢春明
书记员:徐承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