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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无锡市捷隆钢管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裁定书

(2020)苏0206破6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12-21
地区
惠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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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锡市捷隆钢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西路999-518。诉讼代表人:蒋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无锡市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无锡市捷隆钢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无锡市捷隆钢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景全审判员:季静娜审判员:荆佩

书记员:李昇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