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晓波,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诺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12-2路。法定代表人:郝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晨佳,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郝晓波以被申请人无锡诺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麦公司)解散后故意拖延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诺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5月21日,郝晓波、陆凤保设立诺麦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郝晓波认缴出资27.5万元、陆凤保认缴出资22.5万元,分别持有诺麦公司55%、45%的股权,郝晓波担任执行董事,陆凤保担任监事。2019年4月23日,陆凤保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丁木松代表其全权处理诺麦公司注销解散事宜。2019年4月25日,郝晓波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胡雪昌、杨蓁壁代表其全权处理诺麦公司注销解散事宜。2019年4月26日,胡雪昌、丁木松分别代表郝晓波、陆凤保签订《注销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公司经营困难,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决定注销诺麦公司,并成立注销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丁木松、杨蓁壁、胡雪昌,胡雪昌为组长。工作组内容如下:公司库存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原有生产设备的售价确定和处理;公司应收款、应付款、应付员工工资的处理;自本日起诺麦公司所有经营活动除清算组、售后服务外均停止;清算费用先由郝晓波垫资,清算结束一并结束。诺麦公司自行成立工作组后未能实际进行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因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诺麦公司股东通过签订《注销协议书》的方式作出解散诺麦公司的一致意见,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自行解散公司的情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诺麦公司虽然成立了工作组,但实际未能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属于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现郝晓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郝晓波对无锡诺麦机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景全审判员:季静娜审判员:季敏江
书记员:邓苏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