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西路999-518。诉讼代表人:蒋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景全审判员:季静娜审判员:荆佩
书记员:李昇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