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孙叶平,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孙叶平于2019年9月20日以违法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叶平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下:要求赔偿因违法扣押苏B×××××小型客车产生的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的营业损失36000元、停车费2600元、拖车费200元。事实与理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其名下苏B×××××小型客车保险齐全且申请人邵圆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限额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了扣押,扣押期间为三个月,造成其较大的损失,并严重影响其信誉。
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7日,孙叶平驾驶苏B×××××小型客车与邵圆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邵圆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叶平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2月30日,邵圆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元。当日,邵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岩向本院提供了5000元的现金担保。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苏B×××××小型客车,并于当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邵圆,告知其必须三十日内起诉。2016年1月29日,邵圆诉至本院,要求孙叶平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2016年3月28日,邵圆以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当日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3月30日,邵圆向本院申请对苏B×××××小型客车予以解封。本院于当日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2016年4月19日,邵圆以孙叶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被告再次诉至本院。2016年5月6日,邵圆撤回起诉,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6月6日,孙叶平向本院提出信访,主张邵圆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对其造成了损失,询问是否可以提出起诉。2019年6月,申请人孙叶平提起国家赔偿,本院收到上级法院转交的材料后于2019年9月20日予以受理。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惠民诉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告知笔录、(2016)苏0206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申请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2016)苏0206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笔录、信访登记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应申请人申请依法裁定扣押案涉车辆,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车辆解除查封。申请人孙叶平于2019年6月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故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孙叶平关于本院违法保全的国家赔偿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孙叶平关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