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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20

艾年俊与西塞山城管局再审裁定书

(2020)鄂行赔抗1号

案由与程序
· 再审
裁判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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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年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原西塞山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91号。法定代表人徐朝晖,局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林志农审判员:郭振华审判员:邹燕法官助理:赵静雯

书记员:李世伟书记员:李世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