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御源华府小区A幢1单元1103室。法定代表人:蒋绍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2件案件中,因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两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查明: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设立,住所地为新沂市新安街道御源华府小区A幢1单元1103室,目前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蒋绍磊、刘某某,分别出资350万元、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蒋绍磊,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化工产品等销售。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案件共2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97.54万余元。因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
受理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阚宏波审判员:胡广明审判员:曹伟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苗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