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向阳,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商铺**。法定代表人:田梦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因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周向阳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设立,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商铺**目前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田梦南,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梦南,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门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1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7491元。因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
受理周向阳对新沂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阚宏波审判员:胡广明审判员:聂礼强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任彦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