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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江海潮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破申14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6-23
地区
张家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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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债权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B2701。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江海潮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3Y室。法定代表人:张添越,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担保公司)以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海潮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区江海潮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确认其结欠银行贷款、税务机关税金等大量债务,且已无任何财产,仅提出对其破产清算已无任何意义,且浪费人力、物力及司法资源等)。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苏0582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税区江海潮公司向金港担保公司支付垫付款本息14195457.8元、律师费229738.2元及相应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金港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0582执29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对该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税区江海潮公司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规定的相应付款义务,金港担保公司对保税区江海潮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情况属实。又,保税区江海潮公司住所地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在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为:张添越出资1200万元,占出资比例60%;范淑慧出资800万元,占出资比例40%。经营范围为煤炭的购销、纺织原料及产品、钢材的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保税区江海潮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受理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海潮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海燕审判员:季建华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施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