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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蒋玉标民事其他民事决定书

(2020)浙0191司救执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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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申请人:蒋玉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程燕波,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玉标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蒋玉标申请司法救助称,其与韩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现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1240234.17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蒋玉标与被告韩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019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烺赔偿蒋玉标各项损失1240234.17元。判决生效后,韩烺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蒋玉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韩烺财产情况,无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等财产,仅有少量存款,蒋玉标实际受偿1706.62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蒋玉标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评定为人体损伤四级伤残,遗留左侧面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2020)浙0191执977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019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司法救助申请书、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医疗诊断证明书、颍上县耿棚镇淮北村村民委员会贫困证明、颍上县耿棚镇淮北村村民委员会贫困户证明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被执行人韩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蒋玉标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蒋玉标4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