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陆永旺,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丁兰料小区。救助申请人:韦永兰,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丁兰料小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8272.6元。经查,陆阿转于2019年4月16日去世,被执行人王阿佑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该案无法顺利执行。现申请人生活困难,为解决救助申请人当前的生活困难,促进行社会和谐稳定,依照《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韦奎兆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救助金发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应当恢复执行,从执行款中如数收回救助金,补充司法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