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侯爱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2020)桂1122司救民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侯爱花,女,汉族,住址广西钟山县同古镇。

救助申请人侯爱花以其在(2020)桂1122执477号申请执行与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侯爱花称,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被宋某打伤住院,后经钟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1122民初81号生效判决申请人人民币18999.32元。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获得任何赔偿。申请人是贫困户,生活艰难,几个小孩正在上学读书,申请人现因伤未能做工,全靠申请人丈夫做点农活。为此,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18999.32元,请准许为盼。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3日我院作出(2020)桂11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侯爱花的经济损失18999.32元,由被告宋某赔偿。(2020)桂11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救助申请人侯爱花于2020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宋某赔偿经济损失1899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自愿终结本案执行。另查明,救助申请人侯爱花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宋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和履行能力,而救助申请人侯爱花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解决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生活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侯爱花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