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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符显福、刘英、符某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621司救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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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符显福,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救助申请人:刘英,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救助申请人:符某,男,201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法定代理人:韦某,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系符某母亲。

救助申请人符显福、刘英、符某以其在与韦品海生命权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符显福、刘英、符某称:符显福、刘英、符某与韦品海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韦品海未履行(2019)桂06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符显福、刘英、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品海有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符达勇已经死亡,其子符某现还年幼,父母符显福、刘英年老多病,一家生活极度困难,为此,符显福、刘英、符某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

申请,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25日至8月26日凌晨,韦品海醉酒后到上思县对面即周挺标的房屋旁边的空地上与符达勇等人玩牌赌博。其后,韦品海输钱,而符达勇因拒绝继续赌博,被韦品海施暴,手掐颈部,最后被韦品海持刀朝胸部、腹部、颈部等部位捅刺多刀,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2018年11月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韦品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韦品海不服而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桂刑终3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符显福、刘英、符某作为符达勇的近亲属,就符达勇被杀害的侵权事件,以韦品海、黄有谋、曾德广(赌具的提供者)、周挺标(涉案房屋的主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桂06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韦品海赔偿符显福、刘英、符某经济损失338014元。该笔赔偿款项韦品海未支付。符显福、刘英、符某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未发现韦品海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符显福、刘英、符某与韦品海生命权纠纷一案尚有342984元未执行到位。另查明,符显福系符达勇的父亲,刘英系符达勇的母亲,符某系符达勇的儿子。符显福、刘英、符某于2019年申请司法救助,我院于2020年5月12日发放给符显福、刘英、符某司法救助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符显福、刘英、符某户籍信息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韦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19)桂06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0621司救民3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本院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表,(2020)桂0621执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符显福、刘英、符某本次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是基于执行(2019)桂0621民初407号案件,本院基于符显福、刘英、符某2019年的申请,经审查已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20000元,上述司法救助金已实际发放。符显福、刘英、符某现再次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符显福、刘英、符某不予司法救助。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