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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广州华光电力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清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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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丽雅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华。委托代理人:何汉斌,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广州华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瓦步村。法定代表人:陆平斌。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华光电力有限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华光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华光电力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撤回对广州华光电力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刘靖审判员:徐韵琪审判员:曹文

书记员:庾健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