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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秦雪梅与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鲁11行赔初39号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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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雪梅,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67-3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强,局长。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文强,主任。

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高月玉人民陪审员:夏元安人民陪审员:张祥国法官助理:王建秀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