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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安君与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鲁11行赔初41号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20-11-23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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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君,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宗祥,主任。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郑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兆良,局长。

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王田人民陪审员:夏元安人民陪审员:张祥国法官助理:管珈琪

书记员:丁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