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界首市天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机械园区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56336781D(1-1)。法定代表人孙继红,经理。被告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MB1853873A。法定代表人张亚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莉,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天工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天工机械厂撤回起诉。
审判长:季守富人民陪审员:肖克路人民陪审员:韩桂芳法官助理:宋楠
书记员:刘漫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