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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界首市天工机械厂与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皖1282行赔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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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界首市天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机械园区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56336781D(1-1)。法定代表人孙继红,经理。被告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MB1853873A。法定代表人张亚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莉,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天工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天工机械厂撤回起诉。

审判长:季守富人民陪审员:肖克路人民陪审员:韩桂芳法官助理:宋楠

书记员:刘漫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